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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招聘详情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4家事业单位2023年考核招聘工作人员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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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21〕26号)规定及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成都市生态环境局4家事业单位按照高层次人才考核引进的有关要求,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8名工作人员,本次公开考核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本次考核招聘的事业单位共有4家,主要职能职责可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chengdu.gov.cn/)“机构设置版块“直属单位栏目查看。本次招聘单位中的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锦江监测站、武侯监测站、成华监测站为派出分支监测机构。

  各招聘单位的报名咨询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成都市生态环境局4家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8名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及范围

  符合岗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具体岗位要求见《2023年成都市生态环境局4家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4名工作人员岗位表》,应聘人员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

  三、应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4.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截止时间公告发布当日,2023年9月8日)。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违反其它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11日—9月22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报名方式

  3.报名提交材料:

  应聘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资格职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报名的人员将材料发送至招聘单位指定联系电子邮箱,现场报名的人员携带岗位所需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于9月11日—9月22日的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到招聘单位联系地址报名。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2023年9月26日-9月28日):各招聘单位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初审结果,告知原件校验时间和地点。

  2.原件检验(2023年10月7日-10月8日):原件校验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2)高校毕业证书所载专业名称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或所在高校对其所学专业的认定证明。

  (3)在国外(境外)高校学习的人员须于资格审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境外)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4)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书面材料。

  (5)招聘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应聘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以及《2023年成都市生态环境局4家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4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等信息。每位应聘人员限报本局公告系统内招聘单位中的一个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及其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招聘单位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相符,不符者请勿报名。报名时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考核招聘的全过程,任何阶段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应聘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无误,在公开考核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请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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